一名13岁的初中生小邓,为了购买苹果手机,向同龄的同学小张借了2万元,并写下借条,承诺在三个月内还清本金,并按每月10%的利率支付利息。小张基于同学友情提供了借款。然而,当还款期限到来后,小张多次向小邓及其父母讨还借款,却遭遇了对方对借款合法性及还款责任的质疑,导致索款无门。无奈之下,小张选择将小邓和他的父母告上了法庭。
乐安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意识到,这是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大额借贷案件,超出了双方当事人的消费水平和认知范畴。尤其关键的是,小邓借款时并未取得其父母的同意,事后也未获得追认,因此法院认定这次借贷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为寻求更妥善的解决方案,承办法官加强了调解工作,通过详尽的法律解释和耐心劝说,使双方明白了各自的责任与后果。最终,在法官的努力下,小邓的父母代儿子偿还了借款本金,事情得到了完满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民事行为通常需要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或同意、追认,除非这些行为仅带来利益或符合他们的年龄及智力水平。此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非适应性民事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若法定代理人在接到通知后三十天内未做回应,则视作拒绝追认。
此案例警示人们,与未成年人进行借贷交易存在法律风险。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借贷需量力而行;而作为监护人的父母,更应引导孩子建立正确的消费观念,避免不必要的财务困境。(来源;中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