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火车上一男子被持刀杀害”事件引发关注。受害人表姐发文称,5月4日晚,其表弟和姑姑乘坐K435次列车从株洲到耒阳,一名乘客疑似从衡山站上车后,持刀将其表弟杀害。
5月8日,广州铁路公安局衡阳公安处宣传教育室工作人员向媒体回应称,嫌犯已被刑拘,案件正在调查中,广铁集团及相关部门正与家属进行善后处理。
5月8日,奇闻事件记者联系到受害人表姐,她表示,表弟与持刀嫌疑人不认识。目前,家属正在衡阳与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商谈后续处理,还没有结果。记者致电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截至发稿前,电话无人接听。
家属讲述更多事发现场细节
一趟寻常不过的旅程,却夺去了一位年轻人的生命。“姑姑和表弟去湖南株洲办事,结束后于5月4日晚从株洲返回耒阳时,乘坐了K435列车。”8日下午,受害人表姐告诉奇闻事件记者。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K435次列车是一列空调快速旅客列车,首发站为武昌,终点站为惠州,由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运营。记者查询发现,这趟列车于4日20时43分从株洲开车,经过衡山、衡阳两站,计划于23时12分到达受害人的终点站耒阳,大约两个半小时。
“凶手应该是在衡山站上车的,上了车的十几分钟后,便对我弟弟下了杀手,然后他想要逃,还去掰火车门没成功,又折回来追另外的乘客。”受害人表姐说,当他看到弟弟流着血,还没有死时,又上来补了几刀。“当时,弟弟还把刀抢了下来。如果不抢的话,后果不堪设想,更何况他妈妈还在那里。”
面对弟弟的意外离世,家属悲痛不已,在社交媒体发出两点质疑:凶手是为何能将刀具带上列车;列车员抢救过程中怎能忘带急救箱钥匙,贻误抢救时机。
表姐告诉奇闻事件记者,事情发生后,列车急救人员过了二十多分钟才来救援,然后又折回去拿急救箱的钥匙,前后大概耽误了半个小时左右。“怎么会忘记带急救箱的钥匙,急救箱又为什么上锁呢?”
公安、广铁回应相关质疑
据媒体此前报道,广州铁路局公安局衡阳公安处相关工作人员曾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网传5月4日晚K435次列车一男子被人持刀杀害一事属实,且凶手有案底。上述工作人员称,嫌疑人35岁,2014年和2017年曾两次持刀伤人,2010年和2011年曾两次被强制戒毒。
而针对网友关注的刀具如何带上火车问题,广铁集团12306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铁路旅客禁止携带锐器,若携带日用刀具则“刀刃长度不得超过60毫米”,若超出规定长度不能携带或办理托运。该工作人员表示,列车上暂时没有配备医务人员的要求,但要求配备药箱,而药箱是否配备钥匙以及有何种药品,要视具体列车情况。
奇闻事件记者在国家铁路局网站查询发现,《现行铁路行业标准目录(运输服务标准)》(截至2022年7月31日)中包含了《铁路红十字药箱配备标准及使用原则》。其中提到,在旅客列车上遇到旅客患病时,通过列车广播向旅客中的医务工作者求助。列车红十字救护员立即携带药箱到达现场,并对伤病员及时实施初步救护。对于药箱是否应该配备钥匙,《原则》没有明确规定。
另有媒体从凶手上车的衡山站获悉,车站安检业务非外包。记者查询发现,据微信公众号“广州铁路”2022年10月发布的信息,为满足旅客出行要求,广铁集团对衡山站客运设施进行提质改造。目前,衡山站由广州铁路集团长沙车务段管辖。管辖衡山站的广铁集团长沙车务段客运科工作人员说,“现在公安正在这里调查取证,我们也不太掌握(信息)”。记者致电广铁集团长沙车务段,电话无人接听。
今天下午,中国铁路12306回应登上微博热搜。其称,目前上述事件铁路方正在进行调查,“但是其实也不能听风就是雨,铁路方面规定,所有乘客乘车前必须接受检查,且不能携带管制刀具,但是根据国家铁路局、公安部此前最新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刀刃在6厘米以内的是可以携带上火车的。”
律师:铁路部门或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对于刀具管制以及家属对列车工作人员救治不及时的质疑,奇闻事件记者也咨询了相关刑事及民事律师。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黄洪连告诉奇闻事件记者,刀具方面,铁路部门安检过失与死亡结果之间缺乏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不影响刑事案件定性。“从刑事责任上来看,仍然是凶手承担,铁路部门不会因此承担刑事责任。” 黄洪连说,而在民事法律上,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若铁路部门确实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那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预计责任比例不会很大。
关于家属对救治不及时的质疑,黄洪连律师认为,如果家属关切的不及时救治一事属实,这一介入因素就成为了造成被害乘客死亡结果的原因之一,被害人死亡就有可能是多因一果,凶手是否要对自己的故意杀人行为承担死亡结果,及铁路相关工作人员是否要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则需要结合介入因素的可预见性进一步判断。而且,从证据上来看,要证明救治不及时导致死亡的难度较大。
“首先,铁路部门是否有应对此类突发意外事件的处置规范要求,是否要按规定配置相应的急救资源?其次,铁路现场工作人员是否按照规范进行了抢救?如果在铁路部门的职责、能力范围内实施了及时救治,是否能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最后,如果确实存在过错,这种过错又是否达到了刑法所规定的过失程度,以至于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在他看来,总体上来说,铁路部门因该案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可能性较大,毕竟安检存在漏洞的可能性较大。
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邵斌律师表示,乘客购票行为,相当于是铁路部门与承运人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购买高铁车票出票成功,双方当事人之间即形成乘客运输法律关系,运输合同生效。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从售出车票时起成立,至按票面规定运输结束旅客出站时止,为合同履行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该条中的承运人,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人,即火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邵斌律师说,按该条规定,如果是由于铁路部门疏于安全检查,导致了犯罪嫌疑人携带刀具上车,以及在救助过程中存在过失,导致乘客无法得到及时救助死亡的,那么铁路部门应当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救援过程是否存在过失是很明确的,比如说,按照正常情况下,从某车厢到某车厢,可以五分钟完成,如果此次救援花费半个小时或是20分钟那肯定是过失。而这个事件中,药箱拿来了,但钥匙没有随身携带,这就是过失,可以去追究他们的责任。”邵斌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