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姐妹不和致父母骨灰6年无法合葬 经多方调解均无结果(图)_今日要闻_资讯_微发贸易网
推广 热搜: 广州  SEO  贷款  深圳    医院  用户体验  网站建设  机器人  摩托车 

亲姐妹不和致父母骨灰6年无法合葬 经多方调解均无结果(图)

   日期:2023-03-30 17:26:38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三龙汇之窗网    浏览:42    
核心提示: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就一起因亲姐妹不和,导致两人父母的骨灰长期无法合葬的情况做出判决,要求小妹协助大姐将母亲骨灰安...

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就一起因亲姐妹不和,导致两人父母的骨灰长期无法合葬的情况做出判决,要求小妹协助大姐将母亲骨灰安葬在已购某陵园双穴墓地。目前,老人合葬事宜已经办理完毕。

据法院介绍,原告大姐诉称,2011年12月她的父亲去世,母亲出钱委托小妹代为购买了今后二老合葬的某陵园的双穴墓地。2016年6月母亲去世后,小妹以与大姐有遗产纠纷为由,拒绝母亲骨灰下葬。2018年姐妹俩就遗产分割问题诉讼到法院,遗产处理完成后,由于小妹拒绝提供墓穴购买合同(协议)和安放证,母亲的骨灰依旧无法和父亲合葬。

亲姐妹不和致父母骨灰6年无法合葬 经多方调解均无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安葬权是指死者之近亲属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依社会公序良俗对死者的遗体或骨灰以安葬的方式进行处置的权利,应属民法典所规定的人格权范畴的权利。近亲属与死者间的特定人伦关系决定了该权利由近亲属平等地共同享有。需要注意的是,对死者近亲属而言,安葬权是死者近亲属基于特殊身份的排他性权利,也是基于伦理、道德应尽的带有身份性的义务,不能任意放弃或转让。

法院表示,此案中,原告、被告的母亲去世后,对母亲骨灰及时依死者生前愿望和风俗习惯进行安葬,是所有子女应尽之义务。此案中,原告述称原、被告之母购买了双穴墓地,其提交的墓地照片、聊天记录截图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其父母该墓地的存在,被告未到庭提出抗辩,应视为放弃了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现无证据表明死者生前对安葬于该墓地有异议,原、被告应当互相配合,及时为死者进行安葬。被告拒不协助原告将母亲骨灰进行安葬的行为,违反了子女对父母应尽的安葬义务,也与一般社会道德有悖。

原告在庭审中陈述购买墓地的相应合同系被告办理签订。法院认为,被告虽持有相应合同及安放证,但被告不因签订合同而享有任意处分安葬事宜的权利,安葬骨灰系子女共同之义务,不因义务人个人意愿而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现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以实际行动拒绝履行配合安葬之义务,法院不予支持,其应当配合原告办理安葬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出示合同、出示安放证等。

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被告小妹协助原告大姐将母亲骨灰安葬于某陵园双穴墓地中。

法院介绍,一审判决作出后,小妹怠于履行,大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朝阳法院执行法官要求陵园管理方协助原告大姐办理下葬相关事宜。目前,老人合葬事宜已经办理完毕。

 
标签: 姐妹,父母,骨灰,合葬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网友自行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者负责。 微发贸易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微发贸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以上内容有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侵犯著作权、商业信誉等),请与我们联系并出示相关证据,我们将按国家相关法规即时移除。

本文地址:http://cn.tianlu58.com/news/wfmy68838.html

打赏
 
更多>同类资讯

网站首页  |  付款方式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SiteMap  |  粤ICP备13065087号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互联网搜集,产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均由发布单位及个人负责,请大家仔细辨认!并不代表本站观点,微发贸易网对此不承担任何相关法律责任!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删除。
友情提示:买产品需谨慎
网站处理与建议:wfmyw@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