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网站消息,因违反广告法,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近日被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管局罚款25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相关执法人员在立案查处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中取得线索,发现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认证注册的微信号“Hoegaarden01”,于2021年5月14日对外发布的《春日游,碰杯正当时》广告信息含有饮酒动作的文案以及视频,广告影响力持续至案发。经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核准于2021年9月29日交为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办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酒类广告禁止内容的违法行为。经查,“Hoegaarden01”为当事人注册认证的微信号,当事人主要负责百威集团的对外投资以及旗下品牌啤酒的对外广告宣传。当事人作为广告主自主运营微信公众号“Hoegaarden01”,用于向不特定消费者推送营销活动等信息。
据悉,当事人为了宣传2021年4月18日在杭州安吉百威举办的【福佳春季游推广视频】活动,于2021年5月14日在其微信公众号“Hoegaarden01”中发布了一篇名为《春日游,碰杯正当时》的广告长图文。该广告长图文包含了:(1)一段时长为6分29秒的视频,视频尾端出现了碰杯后的饮酒动作;(2)3秒的动图(gif)出现了碰杯后的饮酒动作;(3)活动受邀请的女博主持杯饮酒的照片。
现查明,当事人委托上海拾众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负责该次【日食记春季推广视频】活动发布会的现场拍摄、视频剪辑服务及广告发布服务,并签订了《品牌服务框架协议》。该协议报价单没有明确涉案微信广告长图文的撰写费用,也没有标注视频和照片的拍摄以及视频、照片和动图的剪辑制作服务的具体价格。报价单标注的总金额为综合费用,没有细分至具体项目 也未细分广告服务所占比重,故当事人通过自媒体发布微信广告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案发后当事人对涉案违法广告进行了删除,涉案违法广告阅读量为1267次。
据介绍,当事人利用微信公众号对外发布的酒类广告含有饮酒动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出现饮酒动作;”的规定 ,构成了发布酒类广告禁止内容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于2021年5月27日因发布出现饮酒动作的广告受到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沪市监黄处 [2021]012020001868号),符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十一条及《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广告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5条规定“符合《规定》第十一条有关情形的;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从重情形,决定给予当事人从重处罚。
依据相关规定,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发布,责令消除影响并罚款人民币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