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诉讼代表了8位“慰安妇”制度的受害者,其中包括不愿公开姓名的3人,以及易菊连(88岁,湖南省平江县)、李秀青(102岁,湖南省嘉禾县)、雷金莲(94岁,湖南省华容县)、刘慈珍(96岁,湖南省岳阳市)和彭竹英(95岁,湖南省岳阳市)这五位勇敢站出来的女性。她们要求日本政府对其在侵华战争期间实施的绑架、拘禁、性侵、殴打、虐待等暴行负责,并寻求总计2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以涵盖身体伤害、生命侵害、精神及尊严损害。起诉书中阐述,基于中国法律及国际法、公约,受害妇女及其继承人有权独立追求日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尽管《中日联合声明》中中国放弃了对日战争赔偿要求,但原告认为,这并不包括个人因人权受侵害而享有的民事赔偿请求权。
文件进一步强调,中国受害妇女的赔偿请求权属于个人专属,不包含在国家间战争赔偿的框架内,除非受害者本人明确放弃。
另悉,今年4月,有18名“慰安妇”受害者的子女在中国法院首次对日本政府提起诉讼,诉求与上述相似。这场官司标志着对日民间索赔在国内司法领域的首次尝试,也是自1992年以来持续努力的一部分,尽管在日本的诉讼中,受害者虽赢得了历史事实的承认,却未能获得道歉和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韩国首尔高等法院近期在一“慰安妇”索赔案中作出二审裁决,支持受害者,认为日本政府应支付赔偿金,确认了韩国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
这些行动共同反映了受害幸存者及其家人对正义和赔偿的不懈追求。(来源:中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