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云南西双版纳。一女孩在小区停车场遭狗2次扑咬倒地,狗主人不但不制止,反而站在旁边冷笑嘲讽。据女孩邻居袁先生称,小孩在医院打了第一针疫苗,狗主人至今未道歉,调解后只做部分赔偿。
3日,西双版纳一女孩在小区遭狗2次扑咬倒地,狗主人只站在旁边冷笑嘲讽。警察到场后狗主人拒绝道歉,声称“大不了给你打疫苗”。
针对本案中的狗主人不栓绳、不但不制止狗咬人,还冷嘲热讽的行为,真是感到不惩戒不足以平民愤!不得不说,狗咬人的事情发生了不知多少起了,造成了多少人受伤!几乎成了人人深恶痛绝的事情了,特别是针对养狗不拴绳的行为。可现实中就是有些人,头脑不清醒,继续自己的无脑行为。
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1、应当对狗主人不拴绳的行为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地方性法规,对于未按规定拴系犬只外出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具体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以及行政拘留。罚款金额及其他处罚细节将依据当地政府的具体规定而定。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犬只外出时得到妥善管理。2、对狗主人不制止狗咬人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养狗不栓绳导致人受伤,狗主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扰乱单位、公共场所秩序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不服从交通管理的;(四)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五)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据此规定,可以以狗主人故意伤害的理由,对其进行罚款或拘留。因为故意伤害中的故意行为界定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狗主人不但不制止,还冷嘲热讽,该行为足以表明其放任结果发生的意思。3、狗主人应当赔偿小女孩的损失。狗主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狗主人未能妥善控制其宠物,导致女孩受伤,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通过这件事,我们再次呼吁加强对养狗行为的规范和管理。养狗行为不仅关系到狗主人自身的责任,更关系到整个社区的和谐与安全。建议政府出台更加严格的养狗法规,明确养狗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