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上海市徐汇区某中学教师“被丈夫实名举报出轨16岁学生”的事件登上微博热搜。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自称为上海市徐汇区某中学化学老师兼高一班主任丈夫的网友,公开爆料了多张女教师与其高一男学生的微信聊天纪录,斥责妻子“出轨”,“与未成年人发生关系”。2月19日上午,徐汇区教育局回应记者称,已经知晓此事,“现在正在调查中。”
记者从涉事学校获悉,涉事女老师张某已被停职,目前事件正在调查中。
19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学发布相关情况通报:近日,网传我校“一女教师与学生存在不正当师生关系”。学校高度重视,立即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并已第一时间对涉事教师予以停职。后续,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微发贸易网记者注意到,在两人对话的聊天记录中,教师曾回复学生消息称:“……大哥你未成年”。
相关话题引爆热搜后,有网友发出疑问:事件中的教师是否构成“诱奸”嫌疑?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律师赵良善告诉记者,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了强奸罪,但是被侵害的对象是妇女、幼女,而非男性。《刑法》第237条规定了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被侵害的对象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但构成强制猥亵罪的前提是侵害人对受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等手段;猥亵儿童罪,不论受害人是否自愿,只要受害人是儿童(即14岁以下),就可构成猥亵儿童罪。
他认为,具体到本案,受害人是男学生,所以女教师不构成强奸罪或诱奸。而且据目前信息披露,女教师未对男学生实施暴力或胁迫,所以女教师不构成强制猥亵罪。又因男学生不是儿童,所以女教师不构成猥亵儿童罪。综上,女教师的行为尚未达到入刑条件,但会受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内部处分。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表示,“老师出轨未成年学生是否构成诱奸”,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他告诉记者,通常情况下,诱奸是指通过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与其发生不正当关系。
“回到老师出轨未成年学生的事情上,我们需要考虑的是,老师是否使用了欺骗、利诱等手段。”付建说,如果老师没有使用任何手段,而是学生主动追求老师,那么这就不构成诱奸。
他也提醒,作为教育工作者,应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学生的权益和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