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网友“南风吹雪”在微博上爆料,自己工作一个月遭到公司违法辞退,未能拿到一分钱工资,公司还拒绝提供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报警驱赶员工。
网友爆料:工作一月遭辞退,索要手续遭驱赶
“南风吹雪”爆料的这家公司名为“海口歆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歆创公司),其于2023年10月10日入职,岗位为平面设计,11月10日被辞退。2024年1月12日,爆料者罗先生向大河报·豫视频《看见》记者讲述了自己的遭遇。
“一开始签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谁知道干了一个月说让我离开,给出的理由是试用期不合格。”
罗先生称自己是被口头辞退的,当他索要解除劳动关系的正式书面文件时,却被歆创公司要求先办理离职手续。而罗先生认为,办理离职手续是要他主动提出离职,他无法答应。
据罗先生提供的一段视频显示,被公司辞退后,罗先生选择继续去公司上班,但其准备坐到工位上时被公司员工强行关闭电脑,遭到驱赶。有员工在视频里表示,罗先生在公司里拍这拍那,影响了整个办公室的正常办公,并声称要报警。
另一段视频显示,他向公司高管索要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时,公司向在场的民警提供了一份纸质文件,当罗先生表示也要看时,遭到公司高管的身体遮挡,并很快拿走了文件。民警在一旁说:“你未办理离职手续,他怎么给你?”并以公司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罗先生尽快离开别人的办公区。而视频对话中,公司负责人表示“你可以去走司法程序”。
罗先生向记者表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但该公司始终不愿意向他提供,行为已经违法。
爆料人怀疑:公司大量发布招聘信息,疑似使用廉价劳动力
罗先生称他被辞退至今已过两个月,仍未拿到被拖欠的一个月工资。他已经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了投诉。
罗先生提供的一份短信截图显示,2023年12月20日海口市琼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答复:“我大队已于2023年12月18日对公司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前支付工资和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劳动监察部门已经责令公司进行改正,但公司仍然不主动结清拖欠我的工资,人事部门也不回我的微信。”罗先生表示无法理解,公司违法在先,却要他配合办理,自己无法接受这种处理方式。双方陷入僵持状态。
此外,罗先生讲述歆创公司员工不到20人,办公地点在居民住宅楼,却在boss直聘上进行大量招聘,他去这一个月看到公司经常招人,他干了一个月即遭解聘,怀疑这家公司通过招聘试用人员的方式使用廉价劳动力。
公司回应:不存在此事,他想要更多
天眼查显示,海口歆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是一家以从事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50万人民币。该公司涉及两起民事案件,公司为被告方,案由均为“劳动争议”。
1月12日,海口歆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一位负责人在电话中回应大河报·豫视频《看见》记者,“不存在这个事”,随即准备挂掉电话,当记者提到罗先生已经在网上曝光公司行为后,该负责人表示要加记者微信沟通。
在微信中,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公司是“合理合法用工”,不存在拖欠任何工资的问题。“是他想要更多”。记者询问他想要多少?该负责人称他“想多要一个月工资”,记者再次询问“你能证明他想要的更多吗”,该负责人表示“必须能”,但该负责人并未提供相关证据。
对于罗先生试用期因何被辞退,公司负责人没有回答。
该负责人表示,罗某把视频发到网上“涉及到人像诽谤,成年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关于罗某的网帖,她称已向平台进行了投诉。
对于“想要更多”一说,罗先生并不接受,称歆创公司“信口雌黄”。随后他向记者提供了2023年10月份薪资明细表,底薪显示为5000元,但表中实发工资为2870.65元,应扣栏一项仅迟到扣款了10元,病假、事假和其他扣款均未注明。
罗先生向《看见》记者表示,薪资明细表是公司财务和人事发给他的。他10月并未旷工,对于为何实发工资变成2870.65元,他不明白,这属于随意降薪。另外,表中应出勤天数为31天,实际出勤天数为16天也让记者有些疑惑。据悉,应出勤天数指的是当月扣除法定的节假日、规定的休息日后,员工当月应该出勤正常上班的天数。出勤天数31天是否把节假日、休息日也算成工作日不得而知。
大河报·豫视频《看见》记者向歆创公司核实“应出勤31天”问题,截止到发稿未获回应。
律师:应出勤31天违反劳动法规定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劳动者可以就工资数额计算问题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提起仲裁。
首先,试用期企业要解除劳动合同,也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的,认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要培训、调岗,仍然不能胜任后才能解除合同,否则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劳动者可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最后,若实际出勤天数和工资条不符、工资数额计算有误等都违反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
浙江铁劵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永辉认为,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中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工资明细表中应出勤31天等于把节假日、休息日都算为工作日,该公司的工资计算方式违反劳动法规定,不可能工作31天。
劳动监察部门回应:已经在跟进此事
1月12日下午,大河报·豫视频《看见》记者致电了海口市琼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一位值班人员表示,此事的主办人员都外出工作了,他开会听说了此事,队里对歆创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但不知是否已下发过处罚,具体情况得问案件的主办人员,后续情况主办人员会跟进。